索引号
011314160/2025-30529
主题分类
化工
发布机构
湖北广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广经开管发[2025]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6-20
编辑
审核
广水毛小波
广水市化工项目入园评审制度
  • 发布时间:2025-06-20
  • 信息来源:湖北广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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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升化工园区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质量,加强集约用地和优化产业布局,提升环保、安全水平和区域经济发展,实现化工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化工园区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化工园区政策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市域实际,特制定《广水市化工项目入园评审制度》。

一、项目准入条件

1.注册登记要求

所有准入项目必须在广水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2.产业类型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以及《广水市化工园区禁限(控)目录(试行)》2025年),对于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优先考虑入园;对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一律禁止入园

3.投入产出要求

落户园区的新增项目在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税收贡献等方面应当符合市域化工园区投资准入门槛。入园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下同)需达到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且投产后项目税收强度不低于40万元/亩,产值500万元/亩。

4.能耗控制要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发改环资〔2021〕1310号),从严实施节能审查,严格能耗双控准入,切实加强对能耗量较大特别是化石能源消费量大的项目节能审查,从源头上严控入园项目能效水平,新上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效达到行业标准水平。按照国家发改《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21〕1464号),在化工新材料、生物化工等行业领域,根据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负面清单、《禁限控目录》等,科学评估拟建项目,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准入门槛。

5.其他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危险化学品详见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增加安全、环保方面的投入,适当提高投资准入要求;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以及搬迁入园项目,市重大决策类项目、园区急需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产业链上的关键环节项目,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在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税收等方面可适当放宽投资准入门槛。

二、项目准入评审

1.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成立广水市化工园区项目引进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广水市经济开发区书记任组长,园区管理办公室主要领导和分管招商引资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站、经济发展办公室,招商服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2.项目准入评审要求。化工园区项目引进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拟落户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投资者背景、环境影响、安全评价、项目规划、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根据项目情况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参与评审。经评审同意落户的项目要提交园区管理办公室会议审议。

3.项目准入评审程序。

1)项目预审。按照引资单位初审、市级论证两个程序进行。预审内容包括产业融合度是否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及行业准入标准;投资强度不低于项目落户园区的最低投资强度;环保程度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环保要求;安全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对项目安全评估的有关要求;政策适用度对项目给予的相关政策是否符合我市实际;该项目的资金筹措情况及项目预期效益分析;项目推进情况是否通过初审、签订意向性投资协议或其他情况。  

1引资单位初审。对拟落户市化工园项目由化工园区项目引进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再提交市招商服务中心。  

2市级论证。对拟落户化工园项目完成市级论证后都需提交市招委会决策。  

2)市招委会决策。  

拟落户化工园区项目在其投资协议经司法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提请市招委会研究决策,形成市招委会会议纪要,各相关职能部门按会议纪要要求予以支持。  

三、项目移交  

1.项目引进地。负责招引项目前期考察、论证、洽谈等工作,对引进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负责项目签约,并兑现招商引资政策,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统筹;要主动对接项目落户地,商议、确定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等工作。

2.项目落户地(园区)。协助投资方办理环评、安评、土地、规划、立项和数据上报等相关手续;保障项目前期征地、清障、配套设施等工作,协助做好项目融资、企业用工等事项;负责项目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节能减排降碳等方面监管;负责为项目提供建设与生产的必要条件;负责项目与本地项目同等享受招商引资、支持企业增资扩产、技术改造等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

四、项目监督与管理

1.落户企业要按申报项目投资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项目建成竣工后,因经营困难确需转让的,必须经园区管理办公室同意后,依法依规予以办理。

2.严禁闲置土地。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土地交付后6个月没有动工建设的,园区管理办公室将收回土地,重新安排其他项目使用。

3.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后,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对项目产出强度、税收效应、投资强度等情况进行验收。

五、本评审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广水市化工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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