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自然资规执罚[2020]11号〕处罚决定第一条,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将位于广水市关庙镇永兴村一组涂自卫〔广水集用(2011)第161801002号〕、涂自付〔广水集用(2011)第161801003号〕、涂自德(2011)第161801004号〕、涂自庆〔广水集用(2011)第161801005号〕、四人《集体土地使用证》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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