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2019)0004838 | 黄艳丽 | 不动产权证书 | 421381003012GS00009F00010007 | 广水市广水办事处公园路(建行宿舍)1幢1单元401室 |
公告单位:广水市不动产登记局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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