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 发布时间:2024-03-04
  • 信息来源: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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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李琪钒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应办滨河路(滨河休闲公寓)幢号:B-3,单元:1,房号:401的土地证书【010304111(098)号,土地用途:住宅、商业,面积:41.33平方米。】,房产证书【201205986号,用途:住宅,面积:103.35平方米。】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如有异议,请自本声明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03月31日之前),将异议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方式送达广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将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点:广水市应十大道333号

联系电话:0722-6303263

联系人:周先生


声明人:李琪钒

2024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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