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 发布时间:2024-04-19
  • 信息来源: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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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证号:鄂(2018)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001550号熊本江

不动产权证

421381001051GB00008F00010001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先锋路四区106号

公告单位:广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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