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1、鄂(2021)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051947号 2、鄂(2021)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051948号 | 徐忠兵、程凤林 | 不动产权证 | 1、421381001023GB00130F00010006 2、421381001023GB00130F00010007 | 1、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曹塘角社区永阳大道(原麻纺厂)1幢106铺 2、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曹塘角社区永阳大道(原麻纺厂)1幢107铺 |
公告单位:广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