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杨维清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水市十里办事处红石塘村二组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鄂(2020)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064195号,建筑面积:81.99平方米,房屋用途:住宅,独用土地面积:84.88平方米,土地用途:住宅】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维清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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