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1)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022672号 | 刘成玲 | 不动产权证 | 421381001039GS00006F00010011 | 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永阳大道(金鑫名城)1幢127铺 | |
2 | 鄂(2021)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022673号 | 刘成玲 | 不动产权证 | 421381001039GS00006F00010012 | 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永阳大道(金鑫名城)1幢128铺 |
公告单位:广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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