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广水市余店镇人民政府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水市余店镇余店村文化路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153401301-1号遗失,土地面积:1433.7平方米,土地用途:住宅、办公),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广水市余店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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