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陆永生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水市广水办事处解放路1幢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1998)字第031602271,土地面积:284.4平方米】遗失,根据《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陆永生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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