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8)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005729号 | 彭友元、王翠芳 | 不动产权证 | 421381001021GS00002F00010185 | 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环路金海国际广场1幢1楼144铺 |
公告单位:广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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