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毛庆春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水市长岭镇水城大道北侧1幢的土地证【证号:192-122310052号,土地面积:90.7平方米,用途:住宅】,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毛庆春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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