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柯月、汪文娟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应办滨河路(滨河休闲街公寓)幢号:B-4,单元:3,房号:601土地证【土地证号:010304111(186)号,土地分摊面积:46.28平方米】,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柯月、汪文娟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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