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证号:010507094-1-10号 | 孙厚华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文化路3号 | ||
2 | 证号:38F01817号 | 孙厚华 | 房屋所有权证 | 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文化路3号 |
公告单位:广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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