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证号:2015第10号 | 刘胜华 |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 421381202203JP00003L00000001 | 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太平太平镇人民政府 |
公告单位:广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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