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办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中心)、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按照《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鄂财农发[2021]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现将202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对象
湖北省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生猪、肉牛、奶牛规模场和种畜禽场(含个体工商户,其中按规定可申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不得重复申报),且符合《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贴息范围
对经营主体从湖北省内银行所取得的用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方面的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改贷款)。
三、贴息期限
贴息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申报要求
(一)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关于公布2022 年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鄂农产发[2023]1号)、《关于公布2024年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鄂农产发〔2024]1号)、《关于公布2024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鄂农函[2025]6号)为准。
(二)贷款金额保留2位小数,每笔贷款对应一个贷款起止时间,统一按“2024年*月*日-2024年*月*日”格式。
(三)经营主体同一笔贷款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次政策性贷款贴息支持(含地方财政及其他省直部门)。重复申报并获批的,一经查出,将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
(四)申请贴息的经营主体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贷款贴息申报材料,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后,通过“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平台(http://223.76.234.32:2020/xxnyjyzt)”上报,纸质申报材料由农业农村局负责存档备查(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由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负责存档)。
五、申报时间
2025年3月18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 吴子昂 李傲电话:6243026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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