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行为类别: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名称:某诊所违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案。
基本案情:本机关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诊所未按规定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处理结果: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法律诠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根据该诊所未按规定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违法事实,依法应当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查询核实,该诊所的此类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因此,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决定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的调整范围,对该诊所不予行政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的这一举措进一步优化了卫生健康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改进执法理念、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激活了轻微或首次违法容错机制,严守卫生健康法律底线,坚持宽严相济处罚标准,既体现出规范违法行为的刚性和精度,又彰显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柔性和温度;既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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