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水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戒严令》的说明
  • 发布时间:2022-01-28
  • 信息来源:广水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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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第一,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规定: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次年的四月三十日为全省森林重点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前或延迟本地的森林重点防火期。出现干燥、高温、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戒严区,发布戒严令。

第二,是确保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需要。2019年,我市连续发生3起大规模森林火灾,规模极大,影响极坏,对我市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破坏。我们必须痛定思痛,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常备不懈;必须对森林防灭火工作做到关口前移,提前管控。因此,起草及颁布防火戒严令就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第三,是我市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需要。我市属丘陵地带,全市山场、草场面积大,林内可燃物载量多。每年入冬,气候干燥,进入了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又适逢元旦、春节,森林旅游和返乡过节人员增多,农事用火、野外玩火等行为大幅增加,野外火源管控难度大,森林防灭火形势十分严峻。

二、起草过程

2021年10月份,市应急管理局组建专班开始起草本戒严令。在此期间,专班工作人员除对照近几年随州市和我市政府发布的戒严文件,还广泛征求了各镇办、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采纳了广水司法局、太平镇等单位的意见,对照法律条文,对本戒严令逐条、逐款、逐项进行了修改。  

本戒严令起草完毕后,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出具了审查意见,做出了内容合法的审查结论,已完成公示。

三、主要内容

本戒严令共规定了3条内容。

第一条规定了戒严时间。每年入冬以后至次年五月间,天干少雨,灌木杂草枯萎,新草还未长成势,极易燃烧。

第二条规定了戒严区域。重点明确了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林区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除外)为戒严区,科学合理划定戒严区范围。

第三条规定了戒严内容。戒严内容有4点:一是从源头进行管控,对易引发火灾的引火源进行限制,并要求严控清明期间祭祀用火;二是对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管控;三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人群进入戒严区域做出了严格要求;四是对森林防火设施、设备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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