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烟草专卖局
关于《广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修订说明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于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均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销售网点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省、市工作要求,启动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店布局规定的修订工作,将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落实到具体规定中。为做好制度衔接配套,现对《广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进行修订,特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广水市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广水烟草)深入贯彻“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法制定并严格执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定)。自2005年至今,广水烟草陆续出台4稿合理布局规定,制定过程中充分结合政策形势、社会发展和市场变化等要素,在满足便民消费、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当前,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市场日新月异,特别是市场主体经营卷烟积极性不断提高,导致零售点数量快速增长,与卷烟销售总体政策、控烟履约的总体要求不相符,也极易引发与市场实际需求脱节,产生零售点之间过度竞争,滋生了违法行为的同时也造成市场秩序不稳定。
同时,近年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修订更新,控烟履约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务改革全面深化。综合实际情况,广水烟草从法律规定、许可改革、消费需求等维度充分考虑,在上级的总体要求和指导性意见框架下,认真听取基层和政府部门的建议后,修订广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二、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6.《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二)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条款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项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可以视当地实际对以下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八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七十六条本细则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三、修订的内容
(一)总体情况
《广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阐述宗旨依据、适用范围、制定原则,并对零售点进行定义。
2.第五条对不同区域设置零售点的设置距离、数量规则予以明确,具体为距离限制,总量限制,小区域总量+间距限制三种方式。
3.第六条对不予设置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经营模式、特殊区域予以明确。
4.第七条对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的零售点予以明确。
5.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为解释说明及实施日期。
(二)具体标准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五条 零售点按照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布局。
(一)下列区域按照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应山、广水城区,各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米;
2.国道、省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国道、省道穿越街道的,按照乡镇街道间距设置零售点;
3.乡道、村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二)下列区域按照总量限制方式设置零售点:
1.工矿企业、驾校训练场、部队、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为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可设置1个零售点;
2.交通不便、居民居住过于分散的行政村,人口在3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原则上保证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零售点;
3.星级宾馆、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下列区域按照小区域总量+间距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火车站候车厅、汽车站候车厅、旅游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内,可以设置1~2个零售点,但间距不低于50米;
2.市民休闲娱乐的文化广场、公园内根据实际情况,设置2~3个零售点,但间距不低于50米;
3.经政府命名的乡村振兴示范村,可以设置3~5个零售点,但间距不低于50米;
4.住宅小区等人口较为集中的封闭或相对封闭的小区(不含临街门面),达到3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但间距不低于100米;
5.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综合体内部,零售点总量限制在2个以内,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幼儿园园内及出入口周围30米范围内;
(二)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三)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或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区域。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提供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含父母、配偶、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扶助规定的人员首次提出申请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经营场所被政府征收,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店,宾馆、餐饮、娱乐、休闲类等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经营场所;
(四)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限制间距范围内,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变更经营地址的;
(五)其他特殊群体、特定对象、特定场所等。
基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的限制规定等不予许可的情形不得放宽。
特此说明。
广水市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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