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关乎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之一。为进一步强化政策保障,实现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档,有效维护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拟在修订后重新印发《广水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维修养护资金合理使用,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和安全使用,保障我市农村饮水工程良性运行,持久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6〕63号)、《湖北省县级财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到位率指标考评办法(试行)》《湖北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推进方案》(鄂水利函〔2019〕33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广水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管理使用办法》。2019年12月2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广水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截至目前已使用了将近五年,为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工程效益,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农村供水困难而产生的损害,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需要继续使用。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主体不明。一是相关部门责任不明确。如政府、镇办、水利 、发改、财政、自规、农业、市场监督、住建、交通、税务、供电、供水公司等单位责任不明确。二是三权不明确。如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不明确。
2、运行不畅。目前我市先后成立了六家国有供水公司,如润龙、润龙黑洞湾、润通、润丰、长润、东润等六家供水公司,再加之镇办成立了20家私营供水站;这些公司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调配、协调与管理,不能保证广水市农村供水正常、健康运行。
3、政策不通。一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优惠政策贯彻不到位,二是供水公司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三是用水户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
4、保障不力。2008年以来,广水市农村供水工程总投资5.53亿元,已形成了庞大的供水规模,如果没有维修养护资金做保障,无法长效运行。
针对以上问题,若不出台一个地方性行政管理办法,不足以保证农村供水的安全性、责任性、统一性、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合法性。
二、制定依据
依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湖北省县级财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到位率指标考评办法(试行)》《湖北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推进方案》(鄂水利函〔2019〕33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三、起草过程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我局对《广水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进行了调研起草(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市发改、财政、交通、税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水利和湖泊等10个单位意见建议,共收集修改意见1条,采纳1条,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又在市人民政府网站挂网公示,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同时对《广水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进行了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廉洁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形成《广水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管理使用办法》送审表,报请市司法局审查,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5年6月12日,经市政府九届八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广水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共19条,包括总则、基金筹集、基金管理和使用、附则等。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农村饮水供水工程。
(二)基金筹集
财政补贴资金按我市农业人口每人每年2元计提,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划拨至市水利和湖泊局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专户,农业人口数以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确定数据为准;从水厂水费收入中按2%计提,水费中提留的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由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每季度足额缴存到基金专户,并实行分户储存。省、市专项补助资金和农村供水工程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及各类捐赠所得资金中提取的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均列入市级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
(三)基金管理和使用
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户、专账、专用”。市级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设专户管理,由市水利和湖泊局统筹使用,并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基金管理规范、资金安全。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基金结转积累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四)实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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