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 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起草说明
  • 发布时间:2025-06-06
  • 信息来源: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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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的背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2、《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应于本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  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2〕19号)要求:  随州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域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报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二、起草的过程

1、2025年3月,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发展实际,我局起草完成《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初稿。

2、在制定《标准》过程中,我局对周边县市进行走访了解,收集了随州市中心城区、高新区(2016年标准)、安陆市、潜江市、信阳市(2014年标准)等5个周边县市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走访了解安陆市、随州市草甸子街征收补偿标准和具体实施情况。同时收集分析了广水市房屋建造部分分项工程单价、广水市最新物价相关资料、广水市城区部分房产交易评估资料和鄂北水资源配置工程、随信高速、余店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等3个大型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3、2025年4月8日,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集耕保、用途管制、利用、收储中心等等相关科室,就《标准》具体内容逐条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意见。

4、2025年4月中下旬,征求了  17个镇(办)、开发区管委会、中华山林场及发改、交通、水利、农业、财政、审计、市乡村合作投资集团、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市创投公司、市文旅投公司等相关单位意见,我局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广水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5、2025年5月17日,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对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

6、2025 年7月8 日,在广水市人民政府九届九十次常务会议上对《标准》进行了汇报讨论。会议议定:原则同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会议精神修改完善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三、主要内容

本《标准》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对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制定统一的指导标准。

1、根据《广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广水市中心城区范围为西至S210以西500米处,南抵麻竹高速公路及G346,东达武胜关镇镇区、G107以东500米处,北至应山街道的黑虎冲村、S328 及广水街道的九皇、车站社区。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城市管理需要,城市规划区范围有变更的,以变更后认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准。

2、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尊重历史、区域平衡、让利于民的原则,结合我市附着物补偿实际执行情况,制定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拆除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宅,单户(自然户)建筑面积在300㎡以内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其中货币补偿参照国有划拨地上住宅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具体评估思路为:将类似地段新建商品住宅成

交均价进行加权平均,确定新建商品房基准价格,并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扣减土地出让金,再针对区位、实物等因素进行减价修正,作为补偿基准价格。产权调换可根据评估价值或面积进行调换。房屋建筑面积300㎡以上部分,均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新价实行货币补偿。

3、结合我市物价实际情况、周边县市标准及相关部门和镇办意见,制定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设施征收补偿指导标准,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树木、花卉苗圃等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具体分类和补偿标准均参照随州市中心城区标准制定。

4、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公布的我市区片综合地价,结合我市区片综合地价技术报告,经计算确定我市四个级别综合平均年产值分别为2630元/亩、2600元/亩、2585 元/亩、2575元/亩,建议采取价格2575元/亩作为我市青苗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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