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相关股室,各基层所,综合执法大队: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2024〕5号)要求,结合《随州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充分征求各业务股室意见,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开展涉企检查
市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及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要求,严格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贯穿抽查检查全过程。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并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照“扫码入企”的要求,应用“湖北智慧市场监管”小程序双随机抽查功能开展监督检查,实现检查相关信息企业端、监管端同步展示,提升检查透明度和企业参与度。入企检查时不得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要按规定出具司法部统一规范的《行政检查通知书》,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涉及专业领域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要加强对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严禁以“第三方服务”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二、持续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
市局认真贯彻实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鄂市监信监〔2022〕25号),充分发挥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的积极作用,发起抽查任务时要充分运用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达到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相统一,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三、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广水市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对已纳入本抽查计划的抽查任务,原则上不得随意删减,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报批并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应在每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并通过公示系统、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经营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应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记于经营主体名下向社会公示。对双随机抽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各基层所及执法机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如遇到相关业务方面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对口业务股室联系。如在双随机平台使用及下载、录入数据方面存在问题,请联系市局信用监管股,联系电话:0722-6288688。
附件:广水市市场监管系统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0日
附件
广水市市场监管系统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企业抽查比例 | 个体抽查比例 | 农专抽查比例 | 其他主体抽查比例 | 一般/重点监管事项 | 实施时间 | 牵头股室、单位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规范使用、名称规范使用、住所或驻在场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动情形等情况的检查。 | 1.5% | 一般 | 7-12月 | 信用股牵头开展联合抽查 | |||
2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含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1.5% | ||||||
3 |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抽查 | 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 | 10% | 重点 | 4-10月 | 餐饮股牵头开展联合抽查 | |||
4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10% | 重点 | 11月底前 | 价监股牵头开展联合抽查 | |||
5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5% | 一般 | 4-10月 | 网监市场合同股牵头开展联合抽查 | |||
6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3% | 一般 | 4-11月 | 广告股牵头开展 | |||
7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40% | 重点 | 4-9月 | 产品质量股牵头开展联合抽查 | |||
8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 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和履行经营者义务的检查 | 商超类企业2% | 一般 | 4-8月 | 消保股牵头开展 | |||
9 | 计量监督检查 | 法制计量检查: 1.计量单位使用情况; 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准物质)监督检查; 3.计量授权机构、计量标准、注册计量师检查(属其他主体); 4.在用计量器具检查(单类计量器具); 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抽样批次数量500批次)。 | 5% | 5% | 一般 | 全年 | 计量股牵头开展 | ||
10 | 商品条码检查 | 商品条码规范应用检查 | 20% | 一般 | 全年 | 标准化认可股牵头开展 | |||
11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商标恶意抢注、虚假包过承诺等违法违规商标代理行为) | 20% | 重点 | 4-10月 | 知识产权股牵头开展联合抽查 | |||
12 | 地理标识使用情况检查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30% | 重点 | 4-10月 |
备注:抽查对象为市场主体,均采用信用风险分类等级确定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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