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下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部署,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升监管效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经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现将《广水市市场监管领域2026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扎实推动抽查计划落地落实
各成员单位要从落实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范涉企检查部署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的重要意义,周密安排,严格执行市级年度抽查计划,确保抽查任务落地落实。各部门纳入本抽查计划的任务,原则上不得随意删减,确需增加和调整抽查计划的,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公示。本抽查计划应纳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实施,不得“平台外操作”。
二、树立全局观念,科学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抽查检查计划
各成员单位要对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本地实际,围绕民生关注热点,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制定本辖区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年度计划。要加强区域内、系统内双随机抽查的统筹协调,整合同一部门内的抽查检查计划,积极推动多级联动、“综合查一次”“一业一查”等监管创新,切实减少涉企监督检查频次,降低企业迎检负担。
三、严格程序标准,规范有序开展双随机抽查
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双随机抽查的制度规定,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落实“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规范有序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法规变化和监管实际动态调整、实时更新“一单两库”,扩大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参与单位和实施领域,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限度减少对经营主体不必要的干扰。
四、坚持差异监管,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精准性
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积极探索实施触发式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新模式,提升监管效能。加强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抽查中的运用,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守信企业无事不扰,对失信企业重点监管,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充分发挥双随机抽查对风险隐患的“探头”“前哨”作用。依法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强化检查结果部门间互认,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五、统筹抽查工作,不断完善双随机业务指导
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实施本地区双随机抽查工作,协调、会同各单位共同推进各项工作,对双随机抽查工作予以指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市场监管领域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能力水平,满足抽查工作需要。
请各成员单位在贯彻执行本计划时,如有存在的问题请联系广水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电话:0722-6288688,邮箱:879787356@qq.com。
附件:广水市市场监管领域2026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广水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6年3月20日
广水市市场监管领域2026年度部门联合
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 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 比例 | 发起 部门 | 配合 部门 | 实施 时间 | 备注 |
1 |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 1.2025年9月-2026年8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房屋市政建设项目 |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 | 5% | 发改局 | 住建局 | 7-9月 | |
2 | 2.2025年9月-2026年8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 | 5% | 发改局 | 水利和湖泊局 | 7-9月 | ||
3 | 3. 2025年9月-2026年8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 | 5% | 发改局 | 交通局 | 7-9月 | ||
4 | 4. 2025年9月-2026年8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土地整治项目 |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 | 5% | 发改局 | 农业农村局 | 7-9月 | ||
5 | 粮食加工 | 5.对粮食加工企业主体资格、原粮和成品粮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 粮食加工企业 | 4% | 发改局 | 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 | 全年 | |
6 | 劳动用工监管 | 6.各类用人单位招工用工、工资支付、参保缴费等情况的检查 | 各类用人单位、建筑施工项目 | 不低于0.5% | 人社局 | 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 5—10月 |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不低于10% | |||||||
7 | 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经营卫生情况抽查 | 7.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 5% | 文化和旅游局 | 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卫健局 | 7月 | 文化和旅游局综合执法大队 |
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5% | 文化和旅游局 | 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公安局 | 7月 | 文化和旅游局综合执法大队 |
9 | 旅行社行业监管 | 9.旅行社经营情况检查 | 旅行社 | 5% | 文化和旅游局 | 市场监管局 | 7月 | 文化和旅游局综合执法大队 |
10 | 体育经营行业监管 | 10.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检查 | 游泳池 | 30% | 文化和旅游局 | 市场监管局、卫健局 | 7月 | 文化和旅游局综合执法大队 |
11 | 爆破作业单位抽查 | 11.民用爆破物资仓储 情况的检查 | 全市范围爆破作业单位 | 不低于100% | 公安局 | 市场监管局、应急局 | 12月底前 | |
12.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情况的检查 | ||||||||
13.爆破作业单位作 业情况的检查 | ||||||||
12 | 旅馆业 | 14.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全市各类宾馆、旅店 | 不低于10% | 公安局 | 卫健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 | 12月底前 | |
13 | 公章刻制的监督检查 | 15.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的检查 | 全市从事公章刻制经营主体 | 不低于5% | 公安局 | 市场监管局 | 12月底前 | |
14 |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 16.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 全市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 不低于10% | 公安局 | 人社局、市场监管局 | 12月底前 | |
15 | 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 17.中小学校征订教辅、购买校服的检查 | 中小学 | 10% | 教育局 | 市场监管局 | 5-6月份 | |
16 | 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情况抽查 | 18.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开展校外培训、预收费等情况检查 | 全市面向3周岁以上学前、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 | 10% | 教育局 | 文化和旅游局、科经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局 | 7-8月份 | |
17 | 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 19.营业执照规范使用、名称规范使用、住所或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动情形等情况的检查 | 各类企业年报信息(根据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外商投资信息中的初始、变更信息纳入抽查范围) | 采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确定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0.5% | 市场监管局 | 人社局 | 7-12月 | |
20.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
18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2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商经营者 | 5% | 市场监管局 | 科技经信局 | 4—10月 | |
19 |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 22.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20% | 生态环境分局 | 住建局 | 4-8月 | |
20 |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23.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房地产开发从业单位 | 采用信用风险分类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在建在售项目的30% | 住建局 | 市场监管局 | 11月底前 | |
24.房地产行业网签备案价及明码标价情况检查 | ||||||||
21 | 工程咨询单位抽查 | 2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抽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1%-5% | 住建局 | 市场监管局 | 6月—11月 | |
22 |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26.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在建工程) | 采用信用风险分类确定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在建项目的10% | 住建局 | 人社局 | 11月底前 | |
23 | 交通运输监管 | 27.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 30% | 交通运输局 | 市场监管局 | 4-12月 | |
24 | 农业生产资料监督 | 28.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采用信用风险分类确定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4% | 农业农村局 | 市场监管局 | 3-8月 | |
25 | 29.种子监督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采用信用风险分类确定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10% | 农业农村局 | 市场监管局 | 3-8月 | ||
26 | 30.兽药监督检查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 采用信用风险分类确定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5% | 农业农村局 | 市场监管局 | 3-8月 | ||
27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检查 | 31.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采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确定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2% | 农业农村局 | 市场监管局 | 3-8月 | |
28 | 消防产品检查 | 32.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检查 | 新投用的建设工程 | 10% | 广水市消防救援局 | 市场监管局 | 4—8月 | |
29 |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33.工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检查(危化、烟花爆竹) | 危化、烟花爆竹和工贸重点行业(钢铁冶金、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企业 | 不低于2% | 应急管理局 | 科技经信局 | 3—9月 | |
34.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情况的检查 | ||||||||
30 | 35.工业企业职业健康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 采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确定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10% | 卫健局 | 人社局 | 全年 | ||
31 |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 36.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检查 | 统计调查对象 | 采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确定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1% | 统计局 | 市场监管局 | 3—11月 | |
32 | 汽车市场监管 | 37.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10% | 科技经信局 | 生态环境分局、科技经信局、市场监管局 | 8-10月 | |
33 | 自然资源领域监管 | 38.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检查(“双随机、一公开”采矿权人年度公示信息实地核查) | 矿业权人 | 20%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场监管局 | 7-8月 | |
34 | 39.测绘资质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 测绘资质机构 | 10%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场监管局 | 4-10月 | ||
35 | 林业 | 40.林木采伐 | 被许可人(市场主体、非市场主体) | 5% | 林业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8月 | |
36 | 林业 | 41.林地占用 | 被许可人(市场主体、非市场主体) | 5% | 林业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8月 | |
37 | 林业 | 4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被许可人(市场主体、非市场主体) | 10% | 林业局 | 市场监管局 | 4—8月 | |
38 | 城市占道经营监管 | 43.城市占道经营监督检查 | 市场经营主体 | 3% | 城管执法局 | 市场监管局、科技经信局 | 全年 | |
39 | 烟草制品零售企业检查 | 44.对烟草制品企业零售活动监督检查 | 卷烟、雪茄烟零售企业 | 10% | 烟草专卖局 | 市场监管局 | 3-12月 | |
40 | 医保基金情况检查 | 45.对定点医药机构使 用医保基金情况检查 | 全市定点医药机构 | 5% | 医保局 | 卫健局、市场监管局 | 10月前 | |
41 | 民族宗教活动场所监督检查 | 46.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宗教活动场所 | 5% | 民宗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3-10月 | |
42 |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 47.养老机构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检查 | 全市备案登记养老机构 | 不低于30% | 民政局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消防大队、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 11月底前 | |
48.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 ||||||||
49.养老机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
50.养老机构食品安全情况抽查 | ||||||||
51.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及安全检查 | ||||||||
43 | 取用水户的抽查 | 52.对取用水户的监督检查 | 省水利厅许可(含水资源论证审查)取水用户 | 10% | 水利和湖泊局 | 市场监管局 | 4-9月 | |
44 | 河道采砂的抽查 | 53.对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 省水利厅许可的采砂业主 | 30% | 水利和湖泊局 | 市场监管局 | 4-9月 | |
4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抽查 | 54.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省水利厅许可在建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 20% | 水利和湖泊局 | 市场监管局 | 4-9月 | |
46 |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检查 | 55.对防雷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场所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检查 | 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 | 5% | 气象局 | 市场监管局 | 4-9月 | |
47 | 对电影发行活动的监管 | 56.对电影发行活动的行政检查 | 全市电影放映单位 | 不低于10% | 新闻出版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8月前 | |
48 | 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监管 | 57.对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检查 | 全市出版物发行单位 | 不低于10% | 新闻出版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8月前 | |
49 | 对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管 | 58.对印刷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全市印刷业 | 不低于10% | 新闻出版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8月前 | |
50 | 价格行为检查 | 59.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全市医院 | 10% | 市场监管局 | 卫健局 | 11月前 | 重点 |
51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60.商标代理行为检查(重点检查商标恶意抢注、虚假包过承诺等违法违规商标代理行为) | 经营主体 | 20% | 市场监管局 | 科技经信局 | 4-10月 | |
52 | 地理标识使用情况检查 | 6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经营主体 | 30% | 市场监管局 | 科技经信局 | 4-10月 |
备注:上述工作计划中的“抽查比例”涉及经营主体的,均须采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确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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