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审批程序:
1.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
2.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救助对象。
3.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上报的名单予以公示。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及时通知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及时发放救助资金。救灾应急资金发放程序可以简化,但必须登记造册、张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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