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标准和方式
  • 发布时间:2021-04-13
  • 信息来源:广水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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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和方式:

    一、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原则上按《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鄂民政规〔20161号)执行。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二、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每人不低于9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三、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人不低于370元、260元、11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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