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业
  • 发布时间:2023-03-27
  • 信息来源:广水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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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

(一)“医路同行”慈善医疗服务项目是省慈善总会依托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慈善募捐信息平台(公益宝),在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乡村振兴局的指导下,联合各市(州)、县(市、区)会员单位共同发起实施的长期恤病济困类慈善服务项目。

帮扶对象:2022年度计划住院治疗、已在住院治疗或经住院治疗后生活困难的湖北籍困难大病患者。

帮扶标准:符合条件的患者通过“医路同行”慈善医疗服务项目平台,将按筹款额1:0.1的比例,最高获得5000元的帮扶资金,具体帮扶政策请咨询当地慈善会。

使用方式:患者可自主决定资金拨付到湖北省160家项目合作医院抵扣自费部分医疗费用;在项目合作药店购药使用;解决因患病造成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

申请者需准备的资料:身份证、住院照片、费用清单或发票、诊断证明、家庭情况说明(村、 居委会盖章)或有效期内低保证(精准扶贫证)等。

市慈善总会提醒:如果您身边有困难大病患者,麻烦您将患者信息(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市慈善总会,市慈善总会将联合县(市、区)慈善会全程协助患者申请慈善救助,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大病患者提供最高5000元的帮扶资金(用完即止)。

(二)"幸福家园"村社互助项目在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的指导下,由湖北省慈善总会联合各市(州)、县(市、区)慈善会共同发起实施。利用自身公开募捐资质,通过"公益宝"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为村社提供合法规范的互联网众筹募捐服务。项目以2.7万多个行政村和社区为基础,通过建立村社互助基金的形式,展示家乡风貌,发掘村社"公共·公益" 实际需求,发起众筹项目,开展志愿服务、积分兑换等公益活动; 以亲情乡愁为纽带吸引村(居)民及关心家乡建设的热心人士参与到村社共建中来,共同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助力基层社会治理贡献慈善力量。

市慈善总会提醒:结合鄂慈发【2022】年7号文件《关

于启动实施2022年“幸福家园”村社互助项目的通知》要求,“各慈善会按照不高于1:0.01的比例,对村社互助基金和村社发起的公共公益类项目进行支持。”2023年广水市慈善总会创建全国慈善协同示范县,市村社申报参加全国“幸福家园”项目中,凡筹集50万元的项目,获广水慈善总会配捐3万元,项目基金配完为止。

(三)设立慈善基金:按《湖北省慈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捐赠,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捐赠人可以捐赠财产兴建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并与受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约定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等事项。捐赠人可以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设立慈善基金,或者依法设立慈善信托,约定将慈善基金、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特定的慈善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遵从捐赠者的意愿并为其在本会设立的冠名基金,基金由本会监管。基金可冠名,冠名基金分个人冠名基金和单位冠名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凡热心于慈善事业、自愿向本会捐赠规定数额以上善款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均可协议设立“慈善冠名基金”。个人冠名基金的最低额度为5000元/年;单位冠名基金最低额度为10万/年,多捐不限。冠名基金使用意向由捐赠方确定,但需符合本会宗旨。

(四)公益性捐赠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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