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广水市卫校附属医院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广水市民政局对广水市卫校附属医院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7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水市民政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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