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民发〔2021〕1号
广水市民政局 广水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水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办)民政办公室:
现将《广水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水市民政局 广水市财政局
2021年2月7日
广水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促进我市养老机构多元化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5]16号)和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鄂民政函[2019]9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建设补贴是指用于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设施设备的购置以及其他改善入住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运营补贴是指用于设备添置、现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护理人员工资、护理人员的培训费用。
第四条 申请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并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
(二)运营满1年,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公共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配备服务与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五)民办养老机构年度内安全生产无事故(如人员伤亡、食物中毒、非法集资、重大网络舆情等)。
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运营补贴。
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并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运营补贴。
民办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同时与星级评定等级挂钩。
第五条 新建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5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改造和租赁用房的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最高不超500张床位)。
民办养老机构收住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3个月,经第三方能力评估后,按照失能老人每年1500元,其他老年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发放补贴对象按照实际入住月份计算,入住超过60天的纳入年度运营补贴对象统计范围。
第六条 所需资金从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配套解决。
第七条 民办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广水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或《广水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2.民办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和年检合格、工商企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民办养老机构银行账户及财务报表。4.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所有有效协议的复印件。5.申请运营补贴需提供入住老年人档案资料(老年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年人入住协议书、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老年人登记照片、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符合建设补贴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审加盖公章后,于每年12月底拨付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符合运营补贴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将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10月底前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实地勘察后给予资金补贴。
第九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养老政策和相关会计制度并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擅自改变养老机构的使用性质、利用养老机构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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