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办、开发区)民政办、财政所:
为保障高龄老年人生活,增进高龄老年人福利,根据第九届54次市政府常委会会议有关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高龄津贴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发放对象
广水市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一)80-89周岁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
(二)90-99周老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三)年满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 500元。
三、发放程序
按照《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精神,高龄津贴申请、受理、审批、补发、终止程序不变。
四、工作要求
(一)重视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实施高龄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老年福利政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和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高龄津贴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并落实。各社区、村要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服务工作。
(二)切实加强信息管理。市民政局要加强与财政、卫健、人社、公安、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坚持动态管理,指导镇(街道)及时、准确掌握高龄老年人新增、 死亡、户口迁移等情况,严格审批发放程序,切实做到不漏发、不错发、不超发。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高龄 津贴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定期专项检查、抽查,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杜绝出现挤占、挪用、 截留和套取的现象发生,确保高龄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广泛 宣传高龄津贴制度,提高政策知晓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老年人。
五、调整后的高龄津贴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广水市民政局老龄工作股 0722-6238723
广水市民政局 广水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