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广水市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5-11-11
  • 信息来源:广水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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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办)、工业园区民政办公室、市直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财政厅民政厅和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解决养老保障问题,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福利保障水平,决定建立我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补贴对象

1. 我市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

2.我市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经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评估确定为失能等级的,享受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

失能老人认定,可参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失能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等六项指标进行评估,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的一种补贴。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不纳入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范 围 。

二、补贴标准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00元,并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三 、补贴方式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主要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现。目前我市主要以“一卡通”的形式由民政部门按季度通过社会化发放,后期条件成熟后再以发放代金券的形式发放。 根据老年人及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服务的补贴由市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给对应的养老服务机构。

四 、工作程序

1.申请。

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的对象和经济困难失能

老年人服务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  (两张),并填写《广水市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 (一式两份)。另外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还需须提交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广水市经济困难失能老人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和公示。

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并在村(居)公示栏张榜公示7日,接受群众监督评议。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本人申请材料一并报 镇(办)人民政府审核。镇(办)人民政府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登记、造册工作。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委会公示栏中张榜公示。无异议的,

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3.复核审批。

市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集中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反馈镇(办)人民政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镇(办) 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

4.动态管理。

镇(办)人民政府每季度组织核查一次,补贴对象不再符合补贴条件或死亡的,由镇(办)人民政府及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从次月起停发补贴。

五 、档案管理

建立补贴对象电子和纸质档案,实行市民政局、镇(办) 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包括补贴对象申请审批材料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材料,做到对象基本信息完 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 章完备。

六 、资金管理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等工作部门要加强监督,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经费由市财政部门负担,并将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健全资金筹备和监管机制,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咨询电话:广水市民政局老龄工作股   0722-6238723

附件:1.广水市经济困难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审批表

      2. 广水市经济困难失能老人补贴申请审批表

广水市民政局  广水市财政局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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