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 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09-29
  • 信息来源:广水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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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民政厅


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

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  和《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号)等部署要求,全面做好我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项目内容

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经个人自愿申请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等级的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且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的服务地址在湖北省境内。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详见民政部补贴项目信息系统“民政通”(含小程序、APP)相关模块内容。

(三)补贴形式。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见附件1)。正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得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

(四)补贴标准。 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付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其中,长期入住机构、“喘息”服务、日间托养服务抵扣比例为40%,居家上门服务抵扣比例为50%,每人每月最高抵扣额度为800元。相关抵扣比例和额度等,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要求,适时作出调整。各地针对上述补贴项目已有补贴政策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本项目做好衔接。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五)资金安排。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资金由中央、省和市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负担90%,剩余部分由省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一般县分别按6:4、5:5的比例负担。各地要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在老年人能力评估过程中,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抵扣(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为一次性消费券,抵扣额度为每人100元);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或由地方统筹安排。各地可建立预评估机制,提升评估质效。

(六)实施期限。 本项目自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期限为12个自然月。

二、补贴流程

(一)个人申请。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 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线上注册个人账号,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

(二)能力评估。市、县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 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老年人或其代办人签署《诚信承诺书》(附件2)。评估机构应按照标准,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2024年7月以来已经被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老年人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可不再重新评估。市(州)、直管市(林区)民政部门要统一梳理辖区内评估结果数据,及时汇总到省级民政部门,由省级民政部门通过湖北养老服务平台,交换至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民政通”)。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 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 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5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经市、县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票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票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 市、县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老年人能力评估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县(市、区)财政部门复审;市、县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市、县民政部门;市、县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三、监督管理

(一)强化资金监管。 市、县民政部门要及时核实处理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系统反馈的异常交易预警,坚决防范虚假交易、骗补套补等行为。对发现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和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个人及机构,坚决依法依规处理。各地一旦发现经营主体或失能老年人不符合有关资格要求,或存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及时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县民政、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项目与特困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的衔接,避免老年人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二)强化机构监管。参加项目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主动签署诚信承诺书(附件2),自觉接受信用监管和违规处置。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参加项目的市场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审核、更新服务供给方名单。

(三)强化评估监管。市、县民政部门要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加强对被评估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督促评估机构不得泄露评估信息。要加强评估质量管理,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按照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要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评估队伍能力不足、评估行为不规范、结果不真实的机构,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四)强化服务监管。 市、县民政部门要通过平台预警、线下核查、部门联合检查、老年人及家属随访、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开展服务监管,对发现的养老服务机构“先涨价后抵扣”、虚假服务、服务质量差、老年人满意度低等问题,及时依法依规核查处理。要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差评较多的养老服务机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及时取消参与资格。

四、工作保障

(一)明确责任分工。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进展调度、开展抽查检查等工作。市(州)民政局负责本市(州)项目组织实施、宣传推介、信息交换、监督检查等工作;按季度上报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对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自查自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具体实施,审核养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资质,确认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对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资金保障,做好资金预算安排,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和资金使用全流程的监 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各市(州)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力量保障, 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专班,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推进。要加快推动本地区相关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在补贴项目信息系统注册入库,支持相关机构参与项目,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加强数据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数据审核工作,开展常态化数据审核清洗,建立“填报—审核—反馈—修正”闭环机制,确保入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依托“民政通”系统做好项目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开展数据汇总分析,动态监测项目信息变化,对异常数据进行处置。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紧密结合养老服务消费季、提 振消费行动等,通过媒体报道、互联网传播等多种形式,推动相关补贴政策进社区、进机构、进机关、进企业、进家庭,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动员养老服务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实施消费补贴项目。要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处置机制,畅通政策咨询、投诉建议渠道,及时处置问题线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把政策红利转化为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附件:

1.机构要求

2.诚信承诺书(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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