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食药监械罚[2018]14002号
  • 发布时间:2018-06-07
  • 信息来源: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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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广)食药监械罚[2018]14002号

案件名称

使用过期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违法企业名称

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广水中山口腔门诊部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

周贝玲

违法企业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18年4月10日广水市食药局行政执法人员一行出示行政执证件后对广水中山口腔门诊部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店2瓶义齿基托树脂已超过保质期。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自动履行罚款人民币2000元。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和日期

广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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