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龙泉饮用水厂生产销售的龙泉矿物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9日抽自广水市龙泉饮用水厂生产销售的龙泉矿物质水,抽样编号为SC20420000488700516,经检验,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0年7月2日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2020SP3241),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法定复检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核查,该批次的饮用水共生产180桶,规格为17L/桶,售价2.5元/桶,货值金额450元,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督促其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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