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随政办发【2020】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我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可申请按照“先批后审”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应按照本细则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经我局形式性审查合格后,我局在 3 个工作日内先行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在准予审批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经审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被审批人应当在限定期限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我局将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二、适用范围
在广水市工业园区、乡镇产业集聚区内社会投资工业企业项目(危爆、危化品项目除外)。
三、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四、审批依据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约定的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批准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四)现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五)现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六)现行《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七)现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八)现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九)现行《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十)现行《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十一)现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十二)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十三)现行《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十四)其他现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地方法规、标准、
规范性文件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及申请书(原件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授权
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复印件);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预审与选
址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六)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原件,规划文本为 JPG 或 PDF 格式,规划总图为 CAD 格式);
(七)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环评报告(原件复印件)。
六、监督及法律责任
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
的,以及我局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
违反承诺的,我局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
将被审批人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管理,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未尽事宜另行明确。
附件:《承诺书》样本
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8日
附件:
承诺书
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由我公司/单位建设的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现自愿向贵局申请按照告知承诺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已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我公司/单位已知晓《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随政办发【2020】11号)和《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全部内容,保证申请材料及签章的真实、合法、合规性,若因虚假申报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失信后果由我公司/单位自行承担。
法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司/单位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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