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 发布时间:2023-12-11
  • 信息来源: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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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总则 

1.1总体目标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职责分工 

3.预警与分级 

3.1预警 

3.2分级 

4.动物疫情判定、人间病例诊断与疫情发布 

4.1动物疫情判定 

4.2 人间病例诊断 

4.3 疫情报告 

4.4 疫情公布与通报 

5.应急处置

5.1 启动预案应急机制 

5.2 预案应急机制终止 

5.3 应急处置措施 

5.3.1 预警应急处置措施 

5.3.2  一般(IV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5.3.3  较重(III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5.3.4  重大(II 级)和特别重大(I 级)鼠疫疫情应急处

置措施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6.2激励机制 

6.3责任追究 

7.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7.2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7.3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7.4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7.5做好物资储备,保障经费支持 

7.6做好车辆调度,保证交通畅通 

8.预案管理  

9.附件

      

广水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总体目标 

    为预防控制鼠疫在我市流行和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疫情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 预案》《湖北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鼠疫诊断标准 GB15991-1995》《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 GB15978-1995》《鼠疫控制及其考核原则与方法GB15992-1995》《消毒技术规范-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水市动物和人间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以局长欧阳杰同志任组长,副局长王杏林、刘华斌同志任副组长,黄诗新、明承涛、明章春、肖永杰、朱凤玲、张朝刚、张光朝为成员的广水市鼠疫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鼠疫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联络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指令。  

    2.1.2 各医疗卫生单位成立鼠疫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相关人员参加组成。各单位实行鼠疫防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在市疾控中心和市直医疗单位的指导下,开展本地区的鼠疫防控工作。 

    2.1.3紧急疫情处理技术指导小组 

    市局成立由疾控中心、卫生监督局、有关医疗单位和有关部门专家参加的紧急疫情处理技术指导小组。各医疗单位成立相应的技术指导小组。 

   (1)医疗救治专家指导小组:主要由传染(感染)科、呼吸内科、ICU、儿科、急诊科等专科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诊疗方案;组织、协调开展病人的救治工作,对疑难危重病人的抢救进行技术指导;指导医院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 

   (2)预防控制专家指导小组:由流行病学、消毒、检验和卫生监督专业的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鼠疫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对疫情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及时提出预防控制的策略与措施建议;对防控措施效果进行评估。 

   (3)检测技术专家指导小组:由卫生检验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指导样品的采集、运送、检测及结果的判定。 

   (4)病例诊断专家小组。由医疗救护、流行病学、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鼠疫病例的诊断。 

    2.2 职责分工 

    2.2.1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市局负责指挥、协调、统一管理全市鼠疫防控工作。制定广水市鼠疫应急预案和防控策略;统一调配全市卫生资源对鼠疫疫情进行应急控制;对各地鼠疫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开展鼠疫专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拟定应急防控物资储备标准,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鼠疫知识培训。 

    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反应的建议,及时向市政府和随州市卫生健康委报告鼠疫疫情应急处理情况。 

    (2)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固定联络员制度,及时与有关部门交流协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2.2.2 医疗卫生单位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鼠疫预防控制及监测工作。负责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鼠疫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医学观察,相关标本的采集和运送),指导做好生活环境、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和疫情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按照卫生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对鼠疫疫情应急处理情况依照疫情的发生、发展、控制过程进行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2)医疗单位职责 

    市级医疗单位负责不明原因发热病例和鼠疫医学观察病例的筛查与报告;负责病人的诊断、转运、隔离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工作;负责本单位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镇办卫生院负责及时报告发现的病死动物情况以及有病死动物接触史的发热病人,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的鼠疫防控工作。 

    (3)卫生监督执法局职责 

    负责依法开展对各医疗卫生单位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爱卫办和健康教育所

开展大众健康教育宣传和爱国卫生运动。 

    3.预警与分级 

    3.1 预警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由市局提出预警: 

    3.1.1 监测点(鼠疫、出血热或钩体监测点)主要宿主

或主要媒介数量异常升高,家鼠总密度(鼠夹法)≥10%; 

    3.1.2 黄胸鼠密度≥5%、鼠体印鼠客蚤指数≥2.0; 

    3.1.3 监测中鼠疫间接血凝检出阳性动物血清,但未达到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 

    3.1.4 发现群体鼠类不明原因自毙现象; 

    3.1.5 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宿主动物(黄鼠、旱獭等)非法运至本地区; 

    3.1.6周围地区发现动物间或人间鼠疫疫情; 

    3.1.7 市局认为需要提出预警的其他情形。 

    3.2 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3.2.1  一般(IV级)鼠疫疫情 

    指在湖北省内发生鼠间鼠疫疫情或染疫动物输入事件。 

     3.2.2  较重(III级)鼠疫疫情 

     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5例。腺鼠疫在1个县(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在 19例以下。 

    3.2.3  严重(II级)鼠疫疫情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或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市(州)。 

    3.2.4  特别严重(I级)鼠疫疫情 

    依国务院《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 

    4.动物疫情判定、人间病例诊断与鼠疫疫情发布 

    4.1 动物疫情判定 

    各地发现鼠间疑似鼠疫疫情,采样送湖北省疾控中心检测,如结果阳性报国家疾控中心确认湖北省内发生鼠间鼠疫疫情。 

    有相关鼠疫疫源地省份或其他有关单位通报,并经省卫生厅复核,确认我省发生染疫动物输入事件。 

    4.2 人间病例诊断 

    市局在接到疑似病例报告的 12 小时内组织市级专家组会诊确认,并报告随州市卫生健康委。 

    4.3 疫情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各医疗单位或个人发现鼠疫疑似病例后,立即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局,经随州市专家会诊确认后,于 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经省级专家组会诊确认后更正报告。 

    4.4 疫情公布与通报 

    本省发生人间鼠疫疫情,省卫生健康委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授权后,负责向社会发布全省鼠疫疫情信息。省卫生健康委将及时向与疫情发生地邻近的市(州)卫生健康委及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市 (州)卫生健康委接到省卫生健康委疫情信息通报后,应当及时向各县(市、区)卫健局通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上级疫情信息通报后,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卫生部门通报。鼠疫疫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交通等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 

    5. 应急处置 

    5.1  启动预案应急机制 

鼠疫预警发布或鼠疫疫情发生后,市局将根据报告的信息、监测资料确认结果和事态发展状况,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意见,作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机制的决定,并同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预案应急机制及预警的级别的建议。 

    5.2  预案应急机制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 GB15978-1995》全部要求完成,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 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指挥部可提出解除疫区封锁,终止预案应急机制的申请报告。 

    预案应急机制终止由市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预案应急机制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随州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5.3  应急处置措施   

    各地应按照以下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反应。 

    5.3.1 预警应急处置措施 

    (1)监测点(鼠疫、出血热或钩体监测点)主要宿主或主要媒介数量异常升高,家鼠总密度(鼠夹法)≥10%,或者黄胸鼠密度≥5%、鼠体印鼠客蚤指数≥2.0;根据监测结果,在相应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灭鼠灭蚤的爱国卫生运动。 

    (2)监测中鼠疫间接血凝检出阳性动物血清,但未达到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根据监测结果,在相应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灭鼠灭蚤的爱国卫生运动;相应范围内进行人间鼠疫疑似病例搜索及病因调查;开展环境和居家消毒; 

   (3)发现群体鼠类不明原因自毙现象;或者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宿主动物(黄鼠、旱獭等)非法运至本地区;比照一般(IV级)鼠疫疫情应急反应。 

    (4)周围地区发现动物间或人间鼠疫疫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防止疫区受染动物以及产品的输入;在相关地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鼠疫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控鼠疫知识水平;由与疫情相邻的县(市、区)卫健局在省、市(州)指导下,加强本地鼠疫疫情的监测工作。 

    5.3.2  一般(IV 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本省辖区内有动物间鼠疫流行,但尚未发现人间鼠疫疫情,应采取以下措施:

市卫健局:

    (1)组织领导全市卫生系统开展鼠疫疫情应急反应工作,组织医疗卫生力量赴现场开展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开展督导检查 

   (2)实行 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上报随州市卫局,并向市政府报告疫情监测情况。及时将疫情通报铁路等有关部门。 

   (3)划定疫点,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疫点封锁。 

   (4)组织隔离和医学观察。对密切接触者和疫点内发热或淋巴结肿大病例,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5)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大众性健康宣传教育。 

   (6)在疫区范围内公布疫情举报电话、咨询电话。 

    爱卫办和健康教育所: 

    进一步加强大众健康宣传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开展群众性的灭鼠灭蚤活动,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做好公众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出现社会恐慌。在疫情发展不同阶段,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关键信息的分析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及时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 组织疫情应急处置小分队赴现场,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样品采集工作。 

     (2) 启动鼠疫应急监测,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鼠间和人间鼠疫疫情零报告制度。 

     (3) 实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4)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人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灭鼠、灭蚤工作。 

     (5) 做好疫情调查处理等人员的个人防护。 

     (6) 实行零报、日报、有事随时报告工作制度,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及反馈工作。  

    医疗单位

    加强对不明原因的发热或淋巴结肿大病人的监测,并做好病人接诊、救治、医院内感染控制等准备工作。责任报告。人发现鼠疫病人、疑似鼠疫病人时,必须2小时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卫生监督执法局:

    依法开展鼠疫疫情处置工作的卫生执法检查,重点是疫情报告、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呼吸道门诊运行和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鼠疫监测情况、非法加工、出售染疫动物的情况。 

    5.3.3  较重(III 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市卫局: 

   (1)根据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控制疫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机制的建议。 

   (2)组织、协调各医疗卫生力量开展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现场进行指导、参与疫情的调查处置;必要时,请随州市卫生健康委给予支援。 

   (3)实行 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向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政府报告疫情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鼠疫疫情信息。 

   (4)督促检查疫情监测、医疗救治、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 

    (5)病人就地隔离治疗。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疫情监测。加强疫情监测,落实 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汇总分析、信息反馈和上报,及时向市局报告。 

   (2)流行病学调查。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疑似和确诊病例进行个案调查、追溯可能的传染源,开展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等方面的流行病学调查,填写《鼠疫病例个案调查表》,并进行网络直报。 

   (3)疫点、疫区处置。组织、指导对鼠疫疫点和病例活动范围内的污染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并协助交通等有关部门做好鼠疫疫点的消毒工作。疫区的饮用水应进行消毒处理,保证其微生物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疫点、疫区内外环境进行终末消毒,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4)指定医务工作者或有关防控人员每天到疫点、疫区内进行巡回搜索,及时发现并报告可疑鼠疫病例。 

   (5)指导和协助铁路、交通等相关部门实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 

    卫生监督执法局

    依法开展有关鼠疫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是监督检查疫情报告、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运行、医疗救治、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医疗单位 

    (1)原则上就地治疗。 

    (2)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鼠疫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指导原则和控制医院感染的有关规定,防止医院内感染。 

    (2)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开展鼠疫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样本采集工作。 

    (3)非定点医院按照《鼠疫诊断标准 GB15991-1995》诊断为疑似和确诊病例后,立即由定点医院或紧急救援中心将病人转送到定点医院(市一医院);定点医院按照《鼠疫诊断标准GB15991-1995》对病例进行隔离治疗,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5.3.4  严重(II 级)和特别严重(I)鼠疫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市卫局: 

    (1)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要求,或控制疫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是否启动《广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机制的建议。 

    (2)组织、协调全市医疗卫生力量开展人间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省级相关应急处置队伍赴现场进行指导、参与疫情的调查处置,必要时请随州市卫局给予支援。                                                                              

(4)组织省专家对市鼠疫疑似病例进行判定,并请随州市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对年度内首例病例进行确认。  

    (5)实行 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向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政府报告疫情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 

    (6)向社会公布疫情举报电话、咨询电话和定点医院。 

    (7)督促检查全市各地落实疫情监测、医疗救治、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8) 如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划定疫点和疫区范围,向当地市政府提出防控措施建议。警戒圈内实行局部交通封锁,封锁区域内所有物品一律不得外运。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 启动鼠疫应急监测,实行鼠疫病例零报告制度。落实 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 

    (2) 组织疫情应急处置小分队赴现场参与和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按照鼠疫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病人隔离及其解除,追踪密切接触者并做好医学观察。 

    (3)按照职责分工,划定疫源地和隔离封锁范围,指导做好疫点内人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隔离圈内开展工作的所有人员应穿好安全防护服,对室内进行彻底喷雾消毒,对病家衣物等进行熏蒸消毒并进行灭蚤,立即开展灭鼠,在隔离圈和警戒圈内对患者所用的各种物品均应进行彻底消毒和最后的处理(化学、高温、高压),尸体经消毒后焚烧,并对周围环境进行彻底的卫生清扫和灭鼠灭蚤。 

   (4)对鼠疫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进行实验室检测,及时采集样本送省CDC进行检测。省实验室鼠疫杆菌检测结果阳性,或发现无法鉴定的毒株,应立即将原始样本及分离物送国家疾控中心进一步复核、确诊。 

   (5)对健康人群开展预防接种,目前我国选用菌苗是EV76鼠疫冻干活菌苗,免疫有效期为 6个月,在鼠疫流行期前 1-2个月以皮上划痕法进行预防接种。在发现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的地区、人群进行普遍接种。 

    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依法组织开展全市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疫情信息报告、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运行、医疗救治、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督导做好疫

情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等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定点医院(一医院): 

    (1)要做好鼠疫病例隔离、救治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标本采集等工作。 

    (2)早期足量联合应用抗生素,治疗病人,降低病死率。加用磺胺类药物作为辅助治疗或人群的预防投药。用特效抗菌素的同时,加用强心和利尿剂,以缓解鼠疫菌释放的毒素对心、肾功能的影响。 

    (3)根据需要,派出专家指导基层开展病人的医疗救治。 

     6.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鼠疫疫情处理结束后,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局组织有关人员对鼠疫控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随州市卫生健康委

    6.2 激励机制 

    对参加人间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6.3 责任追究 

    建立应急处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调度、未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参与鼠疫疫情处理未履行自己职责造成疫情蔓延的责任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条例进行处罚。

7.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负责指挥疾控、卫生监督、医疗救治应急处理有关工作。一旦发生疫情,市政府立即成立鼠疫疫情控制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协调工作,做到对鼠疫疫情控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7.2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处理和实验室检验的能力;加强对医务人员鼠疫防治知识的培训,要求每一位接诊医务人员都要掌握不明原因肺炎、鼠疫诊疗、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人的意识、能力和诊疗水平。 

    7.3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完善有关生物安全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使生物安全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开展鼠疫杆菌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必须符合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02)》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等规定开展工作。在应急状态下,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临时指定合格的实验室开展相关检测。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7.4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卫生监督执法局要认真开展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特别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导和检查,督查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7.5 做好物资准备,保障经费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包括防护用品、预防药品、诊断试剂和消杀药械等物资;定点医院做好救治药品和器械准备。 

    7.6 做好车辆调度,保证交通畅通 

    定点医院或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负责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转运。必要时,市局将统一协调调度,提供相应的应急交通车辆,保障交通畅通。 

    8.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局制定和修订,并颁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同时上报随州市卫生健康委

本预案由市卫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9.附件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诊断标准(GB15991~1995)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GB 16883-1997) 

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 15978~1995) 

    9.4鼠疫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9.5鼠疫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9.6鼠疫病例个案调查表 

    9.7鼠疫接触者调查表 

    9.8鼠疫检材采集、送检工作指引 

    9.9鼠疫临时隔离病院设置指引 

    9.10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 

    9.11鼠疫病人管理原则(试行) 

    9.12鼠疫隔离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 

    9.13鼠疫疫情应急控制消毒要求 

    9.14鼠疫传播媒介生物(鼠、蚤)应急控制技术方法 

    9.15 《国家鼠疫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关部门职责 

    9.16 湖北省鼠疫应急物资储备目录 

    9.17 广水市鼠疫疫情监测方案 


附件17: 


            广水市鼠疫疫情监测方案

    鼠疫是由鼠疫耶尔森氏菌引起自然疫源性疾病,其发病急,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病死率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为控制疫情发生,发生时能够及时、科学、规范、有效的处置,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广水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广水市鼠疫疫情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尽早发现疫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的蔓延与流行。 

    二、监测方法 

    广水市鼠疫疫情监测方案分为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两种,无疫情时进行常规人间病例监测,发生相关疫情启动应急预案之后进行应急监测,应急响应终止之后转为常规监测。 

    三、常规监测 

   (一)监测病例定义(根据鼠疫诊断标准GB15991-1995) 

    1.流行病学史 

    患者发病前10天到过鼠疫动物病流行区或接触过鼠疫疫区内的疫源动物、动物制品及鼠疫病人,进入过鼠疫实验室或接触过鼠疫实验用品。 

    2.临床表现 

    突然发病,高热,在未用抗菌药物(或者使用青霉素无效)情况下,病情在24h  内迅速恶化并具有下列症候群之一者: 

    2.1 急性淋巴结炎,肿胀,剧烈疼痛并出现强迫体位。 

    2.2 出现重度毒血症、休克症候群而无明显淋巴结肿胀。 

    2.3 咳嗽、胸痛、咯痰带血或咳血。 

    2.4 重症结膜炎并有严重的上下眼睑水肿。 

    2.5 血性腹泻并有重症腹痛、高热及休克症候群。 

    2.6 皮肤出现剧痛性红色丘疹,其后逐渐隆起,形成血性水泡,周边呈灰黑色,基底坚硬。水泡破溃,创面也呈灰黑色。 

    2.7 剧烈头痛、昏睡、颈部强直、谵语妄动、脑压高、脑脊液浊浑。 

    3.实验室检查 

    3.1 患者外周血白细胞剧增。 

    3.2 患者的淋巴结穿刺液、血液、痰液,咽部和眼分泌物以及尸体脏器或管状骨骨骺取材标本,分离到鼠疫菌。 

    3.3 患者2 次(间隔10d)采集血清,用PHA 法检测F1 抗体呈现4倍以上增长。 

    4.病例分类

    4.1 疑似病例:具备1加2 中任一项。

4.2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3.1或3.2。 

    5.病型分类

    5.1 确诊鼠疫病例,有2.1 临床表现者,为腺型鼠疫。 

    5.2 确诊鼠疫病例,有2.2 临床表现者,为败血型鼠疫。 

    5.3 确诊鼠疫病例,有2.3 临床表现者,为肺型鼠疫。 

    5.4 确诊鼠疫病例,有2.4 临床表现者,为眼型鼠疫。 

    5.5 确诊鼠疫病例,有2.5 临床表现者,为肠型鼠疫。 

    5.6 确诊鼠疫病例,有2.6 临床表现者,为皮肤型鼠疫。 

    5.7 确诊鼠疫病例,有2.7 临床表现者,为脑膜炎型鼠疫。 

    6.隐性感染者

    有鼠疫流行病学线索,没有明显的鼠疫临床表现,没有接种过鼠疫菌苗,有PHA 检测其血清出现1 ∶40 以上F1 抗体滴度者。 

   7.追溯诊断病例

    在有过鼠疫流行病学线索的人群中,曾出现过鼠疫临床表现,没接种过鼠疫菌苗,其血清经PHA 检测出现1 ∶40 以上F1 抗体滴度者。 

     (二)监测内容 

    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开展鼠疫人间病例的监测、排查和管理工作。 

    1.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各医疗卫生单位、发现鼠疫疑似病例后,立即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专家会诊(必须要报请随州市专家会诊)确认后,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如果疫情达到《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级别,则按相应要求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卫局和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 

    鼠疫疑似病例或鼠疫病例流行病学调查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 

    2.1 疑似病例核实诊断:市卫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病例核实,对报告的病例逐个进行详细的个案调查,并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测的采样、保存和运输,由湖北省疾控中心负责样品的处理。 

    2.2 疫情核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达现场后,应了解疫情发生地近期有无类似病例发生,并对发现的可疑病例进行个案调查,了解三间分布情况。对所有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测的采样、保存和运输,由湖北省疾控中心负责样品处理。 

    2.3 基本情况调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达现场后,应详细调查疫情发生地的人口资料、患者及居民居住环境、自然地理景观、气象资料等流行因素;了解疫情发生地的既往疫情情况和流行强度;了解疫情发生地的鼠疫宿主动物的种类、分布、密度及感染情况。 

    3.病例的会诊与排查 

    对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鼠疫的病例,应订正为已明确诊断疾病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并报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备案。无法排除鼠疫的,应立即报告随州市卫生健康委,由随州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首例病例请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确认,非首例病例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确认。 

    专家组要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诊断标准 (GB15991-1995)进行诊断,在会诊结束后应提出书面会诊意见,如诊断为其它疾病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市卫局应立即将专家组会诊意见通知到原报告单位,由原报告单位订正报告。

在各级专家组会诊的基础上,对报告的鼠疫疑似病例均应在发病后1个月内订正报告。 

    4.病例管理 

    医务人员对鼠疫疑似病例诊治时,要采取基本个人防护措施(如穿工作服、佩戴工作帽和医用防护口罩等)。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鼠疫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者,须按照广水市鼠疫防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四、应急监测

    启动鼠疫应急预案之后,市疾控中心在随州市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内容的应急监测,并进行相关样品的采集、保存和运输,样品的鼠疫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由湖北省疾控中心负责。 

   (一)发热门诊发热病例监测:监测范围和时间按照鼠疫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要求决定。 

   (二)宿主动物监测: 

    以疫情发生地为中心半径5公里范围内开展监测工作。 

    1、鼠密度:室外(野外)鼠密度,用5 米笼(夹)线法,连续布放3 天,每天100笼(夹)次,根据捕获率计算室外鼠密度。室内鼠密度监测,在居民住宅区,选择20户,每户室内布放5个笼(夹),连续布放3 天,每天100笼(夹)次,根据捕获率计算鼠密度。 

    2、宿主动物种群:固定监测点和流动监测点,每点每监测月捕获30~50 只鼠类,计算鼠种构成比。 

    (三)媒介监测: 

    1、鼠体蚤指数:梳检鼠类及其他鼠型动物30~50 只;蚤分类鉴定,计算蚤指数和染蚤率;

2、室内地面游离蚤:在居民区内布放粘蚤纸150张,每室5 张,晚放晨取检蚤,蚤分类鉴定,计算地面游离蚤指数。 

   (四)病原学及血清学监测 

    1、病原学:在疫情流行地区,用鼠疫细菌学方法检查各种动物30~50 只;监测中获得的蚤全部按同一寄主,同一蚤种,同一地点分组(5~10只/组)进行鼠疫细菌学检验。 

    2、血清学:在疫情流行地区,采动物血清20~30份,用鼠疫间接血凝试验方法进行鼠疫抗体检测。 

   (五)人群感染状况调查 

    采集疫情发生地内高危人群血标本50~100份,用间接血凝试验或ELISA 法进行抗体水平的检测,了解人群感染状况。 

    五、相关单位的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辖区内的鼠疫监测管理工作,保障工作经费,组织督导评估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医疗机构报告的鼠疫疑似病例进行会诊。必要时报请随州市专家进行会诊。 

   (二)医疗机构 

    1、各医疗机构负责鼠疫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诊治工作。医务人员在采集鼠疫疑似病例病史时,应注意询问病人的流行病学史;

2、医务人员在做出鼠疫疑似病例诊断后,应立即向医疗机构相关部门报告;医院要及时组织专家组,对医务人员报告的鼠疫疑似病例进行会诊; 

    3、对鼠疫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应采取呼吸道传染病隔离措施和相应的院内感染控制措施; 

    4、为流行病学调查及各级专家组会诊提供相关临床资料; 

    5、协助疾控机构对疑似鼠疫病例或确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6、负责采集鼠疫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临床标本,并妥善保存,以备送检; 

    7、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与疾控机构配合进行标本转运。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⑴对报告的鼠疫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⑵指导医疗机构对鼠疫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采取隔离措施,指导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⑶指导医疗机构对鼠疫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进行标本采集; 

    ⑷将采集到的病例标本及时运送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⑸及时将鼠疫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反馈至报告病例的医疗机构; 

    ⑹定期分析、汇总辖区内的监测数据并报告监测结果。 

    ⑺对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鼠疫的病例,将其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并报卫局和上级疾控机构备案。 

   (四)卫生监督机构

    按有关规定及本方案要求对医疗机构鼠疫监测落实情况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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