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 发布时间:2023-08-23
  • 信息来源:广水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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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实施部门

案由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细化标准

1

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基础教育管理部门、职业教育管理部门

违反规定招收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轻微

违法招收学员5名及以下,或违法招收学员数低于当年所招新生总数1%的。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

一般

违法招收学员5名以上,10名以下;或违法招收学员数超过当年所招新生总数1%,低于2%的。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招收学员10名及以上;或违法招收学员数超过当年所招新生总数2%的;或是违法招生经2次以上责令整改而仍不整改的。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后果严重的,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2

民办教育管理部门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基本具备办学条件,但未办理办学许可申请的。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一般

未达到办学条件,擅自成立学校,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严重

完全不具备办学条件,擅自成立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

3

民办教育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基础教育管理部门、职业教育管理部门

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轻微

没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

责令在30日内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由举办者退回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教育秩序混乱,教育质量较低。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混乱,教育质量低下,社会影响恶劣。

吊销学校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轻微

没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

责令在30日内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教育秩序混乱,教育质量较低。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混乱,教育质量低下,社会影响恶劣。

吊销学校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

民办教育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基础教育管理部门、职业教育管理部门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轻微

发现比较及时,未造成影响。

责令立即改正,停止发布,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骗取钱财在2000元以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骗取钱财2000元及以上,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学校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轻微

非法颁发证书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在2本及以下。

责令立即改正,并予以警告,对已颁发的证书宣布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违法颁发证书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在2本以上10本以下,或违法所得的金额在2000元以内。

责令停止招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对已颁发的证书宣布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违法颁发证书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10本及以上,违法所得金额在2000元及以上,影响恶劣的。

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已颁发的证书宣布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轻微

违反国家、省、市关于学生入学、课程计划、作息时间、考试、竞赛、分班(办班)、补课、安全及教育教学常规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但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社会反响较大。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

民办教育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基础教育管理部门、职业教育管理部门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轻微

发现及时,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已经开展活动,并收取费用的。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轻微

发现及时,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已经开展活动,并收取费用的。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轻微

发现及时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后果不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4

民办教育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办学条件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教师管理部门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

民办教育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办学条件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教师管理部门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轻微

未履行职责,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未履行职责,造成学校管理混乱的。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严重失职,造成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轻微

办学时间未满一年,且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办学时间一年以上二年以下,且造成一定后果的。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办学三年以上,后果严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轻微

安全隐患形成初期,尚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安全隐患已被发现一个月,尚未整改的。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责令整改30日后,仍不改正的,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轻微

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未影响学校办学秩序,后果不严重。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4

民办教育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办学条件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教师管理部门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严重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轻微

所聘教师不具备教师资格的或者违规解聘教师,未造成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导致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受到一定影响。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严重影响学校办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注:1、本《标准》里面涉及以上以下不包含本数。

2、以上所述情节中,凡有拒绝阻碍执法、辱骂执法人员、暴力抗法等行为,均列入情节严重。

3、本文件有效期5年。

4、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试行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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