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审核事项 | 审核依据 | 提交 部门 | 应提交的 审核材料 | 审核重点 |
1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承办 股室: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2、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 3、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4、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是否合适; 4.执法程序是否合法;5、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内容是否适当; 6、执法文书是否齐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
2 | 撤销教师资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第十八条。 | 承办 股室: | ||
3 | 拟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承办 股室: |
注: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广水市教育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情形:
1.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2.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3.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人重大权益的;
4.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6.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教师资格的;
7.拟对公民、个人或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的;
8.较大数额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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