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2﹞第056号
被处罚人姓名 :熊**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42138********98154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蔡河镇
经依法查明:熊**于2022年8月25日在没有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人员在广水市蔡河镇***村***山场南坡靠山脚处清理被风吹倒的松树15株,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推算出原木材积为2.892立方米,折合蓄积4.819立方米,价值1012元,树种为马尾松,采伐地点在林地范围内。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计45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303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熊**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2年11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