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邓某违法采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2-11-14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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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2〕第058号

被处罚人姓名: 邓**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222********68512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广水市蔡河镇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25日至9月30日期间擅自请人在蔡河镇***村***山场北边自家山场砍伐被风吹倒、吹断的松树,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确认现场堆放马尾松原木31根,其中材长1米原木19根,材长2米原木14根,枯死木3根(未作材积计算)。经当事人确认,采伐马尾松14株。根据原木材积表,计算出现场堆放原木材积2.498立方米。折合蓄积4.163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3年10月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42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共计2623元(按原木售价350元/方计算)。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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