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水市启明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毁坏林地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2-12-29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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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2〕第03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水市启明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人:黄*松  

单位地址:广水市广水办事处双岗村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12月份至2022年6月份期间和2022年4月中旬期间,擅自请挖机在广水市广水办事处双岗村大兴咀山场为修建养猪场超红线范围平整场地和堆土。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你单位在该山场超红线范围毁坏林地面积3348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其中乔木林地为757平方米、无林地(宜林地)为2591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毁坏林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厅鄂财法发20164号文件》的通知,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广水市启明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被非法毁坏的林地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毁坏林地面积3348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罚款共计73473 元(其中.恢复植被费用:处毁坏乔木林地757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费用的二倍罚款计15140元、处毁坏宜林地2591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费用的二倍罚款计15546元,合计30686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处毁坏林地3348平方米费用21393.72元二倍的罚款计42787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合作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2年11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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