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2〕第060号
被处罚人姓名:朱**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020********1493X
工作单位:广水市松丽实业有限公司 现住址:广水市郝店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1年7月至今期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郝店镇黑河村大坡场山场靠北边扩建堆料场占用林地。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确认当事人采矿及边坡打压两个地块,毁坏有林地面积1455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其中:1号小班采矿毁坏林地(乔木林地)面积1127平方米,树种为阔叶混及部分马尾松;2号小班边坡打压毁坏无林地(宜林地)面积328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朱**于2023年11月3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455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罚款,共计23384.75元。
1.恢复植被罚款:共计12254元
⑴乔木林1127平方米,每平方米处10元恢复植被费用的罚款,计11270元。
⑵无林地328平方米,每平方米处3元恢复植被费用的罚款,计984元。
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罚款:145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7.65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的罚款,计11130.7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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