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2〕第063号
被处罚人姓名:邱** 性别 : 男
身份证号码:42098********34731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应办南关街
经依法查明:邱**于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8日期间,擅自请挖机在城郊马蹄桥村独湾山到长岭栗坡村锦欣商矼站之间扩宽原有的防火防隔离带堆土和部分改道原有的一条防火隔离带毁坏林地。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你扩宽和部分改道毁坏林地面积2387平方米(其中毁坏乔木林地未硬化面积1307平方米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乔木林地381平方米为天然林保护禁伐区、无林地699平方米为一般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毁坏林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厅鄂财法发〔2016〕4号文件》的通知,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邱**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被非法毁坏的林地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毁坏林地面积2387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共计62929 元(其中①.恢复植被费用:处毁坏国家生态公益林1307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费用的二倍罚款计26140元、处毁坏乔木林地381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费用的一倍罚款计3810元、处毁坏宜林地699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费用的一倍罚款计2097元,合计32047元;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处毁坏林地2387平方米费用9906元一倍的罚款计990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邱先祎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2年12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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