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胡某违法采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3-01-03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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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2]第070号

被处罚人姓名:  胡启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42138********28115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蔡河镇              

经依法查明:2022年12月3日上午胡**开其自家的一台农用四轮车到蔡河镇杨坡村小地名新湾后山自留山上砍伐了一车栎树,准备运往杨坡村新湾后山对面一个山场烧制木炭,在装车途中被广水市森林和草原资源行政执法大队和镇政府工作人员查获。

经依法调查,胡**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蔡河镇杨坡村新湾后自留山上砍伐栎树。在当事人的指认下对砍伐现场勘验胡**共砍伐栎木原木65根,2022年12月14日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先行登记保存林木进行勘查,确认胡**共采伐栎木段木65根,活立木蓄积量为4.46立方米、出材量为2.67立方米、折合重量为4.0吨。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为证,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滥伐林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胡**于2023年12月3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栎树株数三倍的树木计195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每公斤0.24元三倍的罚款计288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2年12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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