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2]第071号
被处罚人姓名: 胡**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42098********08173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蔡河镇
经依法查明:2022年12月3日上午胡**开其自家的一台无牌照的农用三轮车到蔡河镇杨坡村小地名叫松毛塘的山场上砍伐了一车栎树,准备运往蔡河镇黄土关方向一家姓刘的木材收购货场出售,刚运输到姓刘的木材收购货场就被广水市森林和草原资源行政执法大队和镇政府工作人员查获了。
经依法调查,2022年12月3日上午胡**开其自家的一台无牌照的农用三轮车到蔡河镇杨坡村小地名叫松毛塘的山场上砍伐了一车栎树,准备运往蔡河镇黄土关方向一家姓刘的木材收购货场出售,刚运输到姓刘的木材收购货场就被广水市森林和草原资源行政执法大队和镇政府工作人员查获了。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为证,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第一款规定,构成滥伐林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胡**于2023年12月3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栎树株数三倍的树木计531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每公斤0.24元三倍的罚款计3441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2年12月 2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