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郭某违法采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3-01-16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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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2〕第069

被处罚人姓名:郭*   性别:

份证号码; 42900********7421X

工作单位:     现住址:湖北省随州曾都区殷店镇

经依法查明,你2022123202212月4日期间,广水市蔡河镇黄土关村袁家湾黄土堰李**责任山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杂木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确认:确认现场堆积在广水市蔡河镇政府大院三轮车上的栎类原木106根,材长为2.9米。根据原木材积表,求算出现场堆放原木材积为2.17立方米,反推蓄积3.62立方米,折合重量3.3吨,经你本人现场确认,采伐栎树82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3年12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164

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共计2376元(按杂木原木市场240元/吨算)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2年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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