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2]第072号
被处罚人姓名:邱**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42222********4815X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蔡河镇
经依法查明:2022年12月3日上午邱**开其自家的一台无牌照的农用三轮车到蔡河镇杨坡村小地名叫陈家岗对门山的山场上砍伐了一车栎树,准备运往蔡河镇飞沙河坝长香菇,在蔡河镇中心村清水堰被广水市森林和草原资源行政执法大队和镇政府工作人员查获了。
经依法调查,2022年12月3日邱**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蔡河镇杨坡村陈家岗对门山的山场自留山上砍伐栎树。在当事人的指认下对砍伐现场勘验共砍伐栎木原木98根,2022年12月14日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先行登记保存林木进行勘查,确认邱**共采伐栎木段木98根,活立木蓄积量为4.22立方米、出材量为2.53立方米、折合重量为3.8吨。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为证,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第一款规定,构成滥伐林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邱**于2023年12月3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栎树株数三倍的树木计294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每公斤0.22元三倍的罚款计25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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