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0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水市创业创新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21381MA4F2A2GXW 法定代表人:李*
单位地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九龙河社区河东路
经依法查明,你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至2022年12月17日期间,在广水市十里街道办事处双畈村广水市化工园区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情况下,擅自超红线范围安排施工方扩宽场地占用林地。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确认:施工现场毁坏林地面积3627平方米,其中有林地(乔木林地)面积340平方米,树种为湿地松,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无林地(宜林地)面积3287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厅【鄂财法发〔2016〕4号】文件通知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3年12月31日前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其中:有林地植被恢复费面积340平方米,10元/平方米计3400元,无林地植被恢复费面积3287平方米,3元/平方米计9861元;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面积3627平方米,11.72元/平方米计42508.44元,两项合计55769.44元)三倍的罚款,共计167308.3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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