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水市创业创新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林地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3-03-20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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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03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水市创业创新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21381MA4F2A2GXW  法定代表人:李*

单位地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九龙河社区河东路

经依法查明,公司2022年128日至2022年1217日期间,在广水市十里街道办事处双畈村广水市化工园区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情况下,擅自超红线范围安排施工方扩宽场地占用林地。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确认:施工现场毁坏林地面积3627平方米,其中有林地(乔木林地)面积340平方米,树种为湿地松,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无林地(宜林地)面积3287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厅【鄂财法发20164号】文件通知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20231231日前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其中:有林地植被恢复费面积340平方米,10元/平方米计3400元,无林地植被恢复费面积3287平方米,3元/平方米计9861元;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面积3627平方米11.72元/平方米计42508.44元,两项合计55769.44元)三倍的罚款,共计167308.3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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