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某违法采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3-03-20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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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2〕第074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        性别:  

身份证号码:42138********37518                        

工作单位:    现住址:广水市郝店镇孟畈村                

经依法查明,你2022年5月18日、21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人在广水市郝店镇天生村鸦雀湾上冲山场采伐马尾松345株,蓄积59.2226立方米,价值2437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处罚:

1.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73116元。                   

2.责令在2023年4月30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树木1000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3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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