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公采发〔2023〕3号
中心各股室、各代理机构、各评标专家:
《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3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现场秩序、规范进场交易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易中心登记进场的交易项目见证服务,从项目登记开始至中标结果确认,涵盖项目登记、招标、投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第三条 见证服务是指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项目交易环节、交易过程、交易数据和交易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 市交易中心见证服务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及时准确、高效便民的服务原则。
第五条 见证服务可以采用人工查验、系统记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完整性查验和记录,可留痕,可存储,可调阅,可追溯。
第六条 市交易中心内控协调股根据职责、职能负责相关见证服务工作,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实行“一项目一见证”。
第七条 建立特邀见证制度。吸纳专业能力较强的“两代表一委员”,评标专家、媒体记者、法律工作者、建立特邀见证人员库。并加强岗前培训,按照“双随机”原则抽取、组建见证小组,参与重大项目的现场见证和评价。
第二章 交易见证
第八条 进场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等)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拍卖公司是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的责任主体,应依法组织场内交易活动,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参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交易文件示范文本。特殊项目不参照交易文件示范文本的,须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 市交易中心对项目登记、交易公告(文件)、 交易结果等环节数据进行见证。市交易中心对项目交易活动现场,特别是开标、评标现场情况进行录音录像,现场见证人员需佩戴见证工作牌。
第十一条 市交易中心内控协调股对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现场、评标评审现场情况实施全过程见证,相关业务股室对项目登记、结果公示等环节进行见证。
第三章 过程见证
第十二条 开标区现场见证服务:
(一)开标区主要指中心功能区所有开标室。开标室是中心提供给参加开标的相关人员举行开标及等候评标结果的场所。
(二)市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股室负责开标、评标场地的安排调整和评标室电子显示屏信息。
(三)市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股室在开标前做好开标、评标场地的布置工作,负责管理开标区公共设施和维护开标区秩序、异常情况的处置。
(四)市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股室工作人员应在开标前做好设备的调试、系统的维护运行及其他保障工作。
(五) 主体资格核验见证。开标当日,项目业主、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见证人员应在开标截止时间之前到场办理身份核验手续,着工作马甲和佩带从中心领取的工作牌上岗。
(六)项目业主及代理机构到场情况见证。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时组织开标会,不得迟到、早退、脱岗。
(七)开标情况见证。进场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招标代理机构按程序组织完成线上开标,由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第十三条 进场交易项目的项目业主(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出租人等)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是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的责任主体,依法组织场内交易活动,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专家抽取程序见证。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见证人员应携专家抽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含电子证照)及项目专家抽取申请登记表,由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抽取专家。其他无关人员一律禁止进入专家评委抽取室。
第十五条 抽取结果确认见证。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抽取条件进行抽取,不得随意放宽或缩小范围进行抽取。抽取结果由系统自动确认封存留痕,并由系统自动识别核对。
第十六条 抽取结果保密见证。抽取期间,参与抽取工作的人员对获悉的抽取信息严格履行保密职责。抽取工作结束后,参与见证抽取工作的人员应及时回到各自对应的场所工作或休息,不得透露任何抽取信息。
第十七条 专家补抽见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补充抽取评标专家,专家抽取系统记录补抽原因:
(一)确定的评标专家未能按要求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确定的评标专家到达评标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
(三)确定的评标专家到达评标现场后,因迟到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八条 专家回避见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过去三年内与投标人有工作关系的;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九条 专家进入评标区资格见证。专家进入评标室前应将手机等通讯电子设备及其它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随身物品,存放在指定位置,并出示专家抽取短信和身份证明(含电子证照),供门禁管理员查验和录入,通过门禁管理系统进入对应评标室。
第二十条 评标区秩序见证。评标区域内应保持安静,专家应严格遵守评标现场管理规定,在指定的评标室或指定区域活动,不得串岗。
第二十一条 评标行为见证。评标专家应按如下规定进行评标:
(一)评标开始前,应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组长。其中招标人指派的代表不得担任评委组长,评委组长应认真履行组长职责,及时组织全体专家开展项目评标工作;
(二)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三)评标专家应独立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当采用文字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评审中应严格区分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不得无依据随意否决投标;
(五)在评标报告编制、复核、签署和提交完成前,评标专家不得离开评标室。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不得带走任何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并不得透露相关信息;
(六)评标委员会应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结果提出的质疑(异议),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投诉、举报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现场见证人员行为见证。现场见证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全程参与开标和专家抽取工作,并及时通过身份核验进入内控协调股视频室见证。见证期间,现场见证人员不得发表与工作内容无关的言论,不得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关照特定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见证。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非必要不得靠近评标相关区域,评标时,在代理机构等候区等待评标服务相关需求。如因代理机构人员擅自离开而不能及时处理专家提出的需求,导致严重影响项目评标的,由代理机构负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通过内部专用座机设备向内控协调股提出配合评标需求,由内控协调股工作人员联系各股室、代理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见证人员可实时视频监控见证。若出现评标异常行为,可现场劝阻、制止或作出书面处理,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进场交易项目需要复评的,须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并报交易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场地,特殊情况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组织复评。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见证后的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重复见证的,重复见证的内容或数据均应保留,同一事项以最后一次见证为准。
第二十九条 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存储相关项目交易资料,按要求存档。
第四章 见证档案的归档和查阅
第三十条 见证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文档、音视频等,按照“一标一档”的要求统一归档,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按程序调阅或拷贝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进场交易项目档案按照相关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纸质文档原则上要求转换成电子文档后保存。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可依法向市交易中心申请查阅、复制项目档案。项目单位在查阅、复制档案前应当办理查阅、复制手续,手续完备的方可查阅、复制。
第五章 交易见证异常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交易中心在见证服务过程中,对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应进行记录,并及时提示。经提示仍存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四条 市交易中心在见证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不规范行为,将作为评价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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