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16号
被处罚人姓名: 胡**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138********26017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
经依法查明: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3日胡**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松材线虫疫木处置名义雇请王**等人擅自在广水市余店镇双楼村黄土湾采伐松树。
经依法调查,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3日胡**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松材线虫疫木处置名义雇请王**等人擅自在广水市余店镇双楼村黄土湾采伐松树。在当事人的指认下对砍伐现场勘验胡**共采伐马尾松88株,2023年3月27日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测人员通过对伐桩每木检尺,确认胡**共采伐马尾松88株,活立木蓄积量为6.3272立方米、出材量为3.79632立方米、折合重量为3.1吨。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第一款规定,构成滥伐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胡**于2024年3月28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松树株数三倍的树木计264株。
2.并处滥伐松树数量3.1吨,每吨价值260元5倍的罚款计403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4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